老赵的电话挂断后林远立刻调出案发现场的原始照片。
屏幕放大到厨房角落焦黑的墙面裂开蛛网状纹路配电箱外壳扭曲变形电线裸露在外烧熔的金属滴落在地。
煤气灶却相对完整点火器未见炸裂痕迹。
他把这张图拖进时间轴文档标注:“起火点非灶台与官方认定矛盾。
” 他合上电脑抓起外套出门。
城南殡仪馆的档案室在东侧平房铁门锈迹斑斑。
林远亮出律师证提出查阅2013年6月火灾次日的火化记录。
工作人员摇头说非直系亲属不得调阅电子系统也未录入十年前的数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案件调查需要执业律师可申请查阅火化登记。
”林远把法条念完补充一句“如果你们不配合我将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提出履职申请。
” 对方迟疑片刻转身进了里屋。
半小时后一摞泛黄的台账被放在桌上。
纸页脆得像枯叶翻动时发出细碎声响。
林远从6月13日开始逐页查找。
李建国男45岁火化时间6月13日中午12点17分——与办案民警同名但户籍地不符排除。
继续往下翻直到第十七页一个名字跳了出来:陈浩男34岁职业:建筑公司临时工死亡原因:溺水火化时间:6月20日。
他手指停在“死亡原因”那一栏。
火灾是6月12日晚发生的官方通报称死者当场烧死。
可这本台账显示陈浩是在七天后才被火化的死因却是溺水。
他拍照存证要求加盖查阅章。
工作人员推说要请示领导林远没再纠缠只说:“我会再来。
” 回程路上他拨通企业信用平台客服查询当年承建该片区改造项目的公司名录。
其中一家名为“宏远建设”的企业法人代表姓王与恒正所代理律师王某同姓。
顺藤摸瓜发现该公司已于2014年注销但其注册地址曾关联一家仍在运营的建材公司。
第二天上午九点林远站在城西一个老旧小区的门卫室前。
老吴穿着褪色的保安服正低头扫地。
林远递上一杯热茶掏出陈浩的火化单。
“他不是死于火灾。
”林远说“他是死后才被烧的。
你不说他连真正的死因都留不下来。
” 老吴手里的扫帚停了。
他抬头看了林远一眼又迅速低下头嗓音压得很低:“你查这个干什么?” “为了搞清楚那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 老吴沉默了很久终于开口:“陈浩不是放火的人。
他是想揭发的人。
” 他说2013年5月底陈浩在工地巡查时发现承重墙使用的钢筋直径不足标准一半偷偷拍了照准备寄给住建局。
当晚九点多两辆挂着建委牌照的执法车开进工地下来两个穿制服的人把他带走了。
“说是配合调查。
没人知道去了哪儿。
” 三个月后陈浩被送回来。
人瘦得脱形眼神发直嘴里反复念叨:“我不该查……我不该查……”半个月后他在凌晨跳进了城南河。
“火是那天晚上烧起来的。
”老吴说“第二天就说是他放的可谁也没看见他出现在现场。
警察来问过一圈没人敢说见过他。
” 林远问:“有没有人作证他被带走?” “有。
”老吴苦笑“可第二天工地安全员就被调走了门卫换了新人。
再后来整个项目组解散大家各奔东西。
现在谁提这事谁就是找麻烦。
” 林远打开录音笔放在桌角。
老吴看见了没阻止也没多说一句。
“你们拍的照片后来怎么样了?” “相机被收走了。
他们说他涉嫌破坏施工秩序拘留七天。
可实际上他从那天起就消失了三个月。
” 林远记下时间线:6月10日陈浩被带走;6月12日晚火灾发生;6月13日周大山被捕;6月16日周大山签署认罪笔录。
中间没有一次关于陈浩的通报没有一次追查真凶的程序启动。
他回到办公室把火化记录、公司注销信息、老吴口述内容整理成一份备忘录命名为《陈浩事件逻辑链》。
文档开头写道:“死者非王强真实身份为陈浩死亡时间为火灾发生后七日死因系溺水。
其生前因举报劣质工程被拘禁三个月释放后精神失常最终自杀。
” 他在时间轴上画出两条线。
一条是官方叙事:火灾→发现尸体→认定身份→结案。
另一条是实际轨迹:举报→失踪→精神摧毁→死亡→顶罪者出现→迅速结案。
两条线在“结案”处交汇但起点完全不同。
他盯着屏幕手指在键盘上停顿片刻打出最后一段结论:“真凶未被追查因其已被提前‘处理’。
系统不依赖掩盖而是通过内部拘禁、心理摧毁与身份替换完成对威胁的消化。
周大山并非偶然顶罪而是必然选择——因为真正的揭发者早已被系统‘合规’地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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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林远的律师生涯第39章 真凶的内部处理拘禁三个月的秘密来源 http://www.jig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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